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山东省2025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民政职业大学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民政职业大学
第四条 学校隶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地点:
大兴校区: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燕郊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灵路454号
第九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民政职业大学。
第十条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面贯彻落实省招考委、省教育厅高职单招的相关政策、办法及要求,研究制定学校高职单招工作方案,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高职单招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高职单招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专业及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并取得夏季高考报名号的考生。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五章 报名方式
第十六条 报名方式
1.考生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我校单招报名网页(http://dz.bcsa.edu.cn/),注册后进行网上报名;
2.报名及缴费时间:2025年2月18日—2月21日 17:00 ;
3.报名考试费:75元/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费支付视为自愿放弃单招考试。
第六章 考核办法和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核内容分文化素质考试和技能测试。
1.考试科目:文化素质考试+技能测试(面试)
(1)文化素质考试:语文、英语。各科满分为100分,总分200分。
(2)技能测试:考试形式为面试,高中生测试以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心理素质、特长能力等为主;中职生以人际沟通能力、行业认知、专业技能等为主进行测试。满分230分。
2.考试时间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时 间 | 科 目 | |
---|---|---|
3月1日 | 9:00—11:30 | 文化素质考试 |
3月1日 | 14:00—17:30 | 技能测试 |
3.考试地点:山东传媒职业学院(文东校区:济南市历下区甸柳街道文化东路18号)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本着德、智、技、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学校划定技能测试合格线,在技能测试合格的前提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对同分点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的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初审后,在学校招生网站(https://zs.bcsa.edu.cn/)首页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拟录取考生若要放弃录取资格,则应在公示期间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放弃录取手续,逾期则不再受理。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考生被学校正式录取后,与普通高考招生录取新生一视同仁;按相关政策不能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对口高职招生全省统一考试及录取;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第七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学费6000元/年,住宿费9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三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监督
咨询电话:010-80206936、80206935、80206930
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邮 箱:zhaoshengban@bcsa.edu.cn
监督举报电话:010-80206964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