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5〕1 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4688
第五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胶州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007号
邮政编码:266318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领导下开展。成立学校2025年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宣传工作小组、测试工作小组、招生工作小组、保障工作小组等。
第九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综合评价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综合评价招生计划120人,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学校官网(www.qdpec.edu.cn)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与计划为指导性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为准,专业录取人数根据实际报名情况及考试测试成绩进行调整。专业计划中未完成计划将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录取时使用。
第五章 报名及填报志愿
第十三条 报名
1.报名条件
(1)面向山东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2)考生需通过山东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后,方可参加综合评价招生。
(3)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4)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俄语、日语。
(5)报考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2.报名方式
报名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于2025年2月18日—21,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https://wsbm.sdzk.cn/gzdz/)选报高校和专业。
3.志愿填报
考生需认真阅读我校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按章程相关要求准确填报志愿。考生最多可从学校对外公布的招生专业中选报1个专业,且不可调剂。对不符合我校志愿填报要求的考生,其填报志愿无效,由此产生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缴费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校组织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发改成本〔2024〕58号)文件规定收取报名考试费。
1.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须及时登录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网(www.qdpec.edu.cn)缴纳报名考试费,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缴费时间在学校官网另行通知。
2.缴费成功后,如因个人原因放弃志愿或未按时参加考试者,报名考试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考试
第十五条 准考证打印
报名缴费成功的考生,须及时登录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网(www.qdpec.edu.cn)下载准考证、考试相关要求等(详见学校官网通知)。
第十六条 考试说明
1.考试时间为2025年3月1日—3日,具体方案和时间将在学校官网公布。
2.考试形式为现场考试,具体以学校官网最终考试通知为准。
3.命题与评阅
由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命题、考试及评阅,严格考试命题、考试管理过程,严肃考风考纪,科学制定评阅标准,加大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对在招生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考试采取“综合素质评价+素质测试”的方式进行。总分为300分,其中综合素质评价200分,素质测试100分。
(1)综合素质评价。由山东省教育厅提供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含学业水平合格考试成绩),学校考评专家组对考生综合素质情况客观评价并进行赋分,重点考察考生的思想道德品质、交流与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2)素质测试。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能力与职业潜质。相关专业素质测试方案将于2025年2月18日前在学校官网(www.qdpec.edu.cn)公布,请及时查看并按时参加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综合评价招生素质测试。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依据“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按综合成绩分专业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按素质测试成绩排序;如素质测试成绩仍相同,则按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序。
1.所有专业均不可调剂,专业计划中未完成计划将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录取时使用。
2.不参加素质测试者,不予录取。
3.学校分专业划定录取最低控制线,低于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2025年4月8日前公布考生成绩并公示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在学校官网(www.qdpec.edu.cn)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第十九条 凡被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后续的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招生考试(包括体育专业测试)及录取。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三条 被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以全日制方式进行培养,与普通高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考生须参加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不参加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完整将影响考生后续录取信息报送并无法正常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五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不委托社会机构和公司组织考试招生各环节,不要求考生参加社会机构和公司组织的测评活动,不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不组织考前培训辅导等活动。
对以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考前培训辅导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007号
邮 编:266318
咨询电话:0532-58255088;0532-58255089
监督电话:0532-58255291
电子邮箱:qdysgz@qd.shandong.cn
传 真:0532-58255100